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构建 ——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人工智能与法治”高端研讨会综述

 机器人资讯     |      2020-02-27

   9月19日,一场“法治+技术”思想饕餮盛宴——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人工智能与法治”高端研讨会在上海科学会堂举行。来自国内外法学理论、法律实务、高科技企业、党政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领域的2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崔亚东、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党委书记赵志耘、微软全球资深副总裁洪小文、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宪权等8位顶尖研究专家、教授学者、业界精英,围绕“发展应用与法治保障”这一主题进行发言。研讨会最后,会议主办方综合各方专家学者的意见,发布了《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构建上海倡议》,从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构建的理念框架、促进规范保障人工智能发展的法治路径、加强人工智能法律领域的教育研究与实践、推动人工智能未来法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4项具体倡议。

 

  人工智能与司法现代化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崔亚东以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实际应用——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研发应用为切入点,全面介绍了该系统的相关情况。他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司法一方面要抓住机遇,跟上时代的步伐,主动作为,准确把握司法规律与人工智能特征的结合,积极拓展司法应用的空间,使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司法,推进司法本身现代化的实现。另一方面,司法要针对人工智能在法律、安全、就业、道德伦理和政府治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课题,加强人工智能发展与法治的前瞻性研究,积极构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体系,用法治保障人工智能健康持续发展,为人工智能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宪权以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演变为主题,阐述了机器人技术的三个发展历程——普通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他表示,目前,人类还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对于涉及弱智能机器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由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来承担刑事责任,法律界需要进一步研究。至于未来的强人工智能时代,他觉得应该从两个角度来思考法学界是否有必要研究强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和刑法应对的问题。其一,作为法学研究者应该“相信谁”?其二,是否需要未雨绸缪?目前,我国的刑罚种类都无法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刘宪权建议,应重构我国的刑罚体系,使得强智能机器人被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并针对其自身的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彭诚信认为,当务之急是要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他介绍了法学界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各种学说,“客体说”认为机器人仅仅是权利的客体,“代理说”将机器人作为其“所有人”的代理人,“电子人格说”则是为机器人创设一个特殊的法律地位。彭诚信提出了人工智能享有有限法律人格的设想,并把这一设想细分成明确“刺破人工智能面纱”的归责原则、为人工智能强制投保责任保险、建立人工智能储备基金,以及在一国范围内应先制定具体的“人工智能发展法”等四个方面。

 

  迎接人工智能技术的未来挑战

 

  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党委书记赵志耘指出,发展可能会带来问题,但发展本身不是问题。人工智能发展需要在推动发展和有效规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来看,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物联网、云服务等一并成为打造智能经济、建设智能社会的关键基础性技术支撑。因此,需要把发展放在第一位,同时做好相应的制度、法律、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准备。人工智能的发展有可能使已存在的国家间数据鸿沟和技术鸿沟更加凸显,最终会转变成发展鸿沟,从而对全球治理提出新挑战,中国一定要提前布局,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并更好地掌握发展的主动权。

 

  微软全球资深副总裁洪小文在谈及人工智能的社会角色与未来愿景时表示,微软致力于拓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边界,以延展人类智能的方式设计人工智能,以便实现人与系统更自然的互动,并促进人工智能功能的广泛应用,使人工智能人人共享。微软坚信,需要基于人类立场来发展人工智能,并且以人为先、以人为中心,而以人为先的途径,关键在于设计系统时,让人工智能放大并提升人类智能。他认为,要以赢得信任的方式设计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系统应当公平、客观对待每一个人,并且应当可靠、安全地运行,而且要有私密和有保障,有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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